内蒙古自治区为响应国家倡导环境保护治理作为恢复“绿水青山”、打造“金山银山”理念,提出《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》,要求到2025年,已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,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生产矿山要限期退出。
因此,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值得矿主或矿企业重点关注,应将保护优先、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勘查、开发利用的全过程,避免因违反政策法规而造成重大损失。
政策来源 |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
《内蒙古自治区矿山治理实施方案》
各盟行政公署、市人民政府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、局,各大企业、事业单位:
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《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
2020年8月3日
总体要求
以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为导向,加强统筹、科学规划,构建政府、企业、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,全面治理各类矿山环境问题,到2025年,全区生产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,矿山开采形成的露天“大坑”、草原森林、“黄河几字湾”等重点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基本完成,矿山环境修复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。
工作原则
1.统筹规划
针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,摸清底数,加强统筹,科学规划,编制盟市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,实施重大工程,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形成工作合力。
2.强化责任
坚持“谁破坏、谁治理”“谁审批、谁监管、谁验收”原则,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、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治理责任,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机构,严格监督考核,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任务。
3.突出重点
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,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,做到“老账加快还,新账不再欠”。对草原森林露天矿山采坑、“三线一边”“黄河几字湾”等重点地区加大治理投入,采取修复绿化、转型利用、自然恢复等切合实际的治理措施。
4.分类治理
综合考虑各地区治理工作的复杂程度、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,分类、分区、分阶段实施治理。对关闭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,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结合的方式,科学规划、分类施策、重点治理。生产矿山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,到2025年实现“绿则存,不绿则退”。
重点任务
1.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
各盟市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,明确治理目标、要求、方式及标准,列出治理任务清单,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任,稳步推进。
2.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
不再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,已经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等项目到期退出。依法依规办理矿山增产扩能、矿山增层扩界、矿业权转让和探转采、井采转露采手续。
3.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
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、水土保持方案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,分阶段、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。矿山服务到期闭坑前,按方案要求对矿区内破坏单元进行相应治理。
4.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
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,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,到2025年,已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,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生产矿山要限期退出。
5.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工程
1)重点区域露天矿开采形成的“大坑”治理。对生产矿山形成的露天采坑治理,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治理主体责任,完成好治理任务。充分考虑“大坑”分布区位、破坏程度,因地制宜,分类施策,以修复绿化、转型利用、自然恢复等方式积极进行修复治理。到2025年,完成关闭露天煤矿和中型以上非煤矿山露天矿采坑治理工作。
2)重点区域露天矿排土场高标准治理。对露天开采形成的排土场要切实加大治理力度,规范治理,排土场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20米,台阶宽度保持在5米以上,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25度,覆土厚度要达到30厘米以上,不易风化类型覆土厚度要达到50厘米以上,要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。
3)“黄河几字湾”等重点地区环境综合治理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。按照宜耕则耕、宜林则林、宜草则草、宜荒则荒的原则,采用经济合理的生物措施、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,最大限度地恢复土地的使用功能。
4)矿山环境污染防治。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,强化对矸石、渣土等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管理,有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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